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解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8號抗告人 曾正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超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2日105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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