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5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1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竊取他人帆布,致被害人損失約新臺幣六千元,且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失,殊為不該,惟因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