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92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張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按月新臺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