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9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朱美珍
       黃安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定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當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原告應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何時開始違約,暨提出對被告
催告之相關證明文件。
2.被告應向本院陳報有何「繼承時無法預知債務」或「鮮少
往來不知繼承債務」等顯失公平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據
資料。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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