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24號原告 黃志明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 律師被告 彭榆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訴字第114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