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3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3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392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聲請人謂以電話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
三、請釋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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