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2號
原 告 余建灶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前於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新臺幣30,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