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交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27號
被   告  何啟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啟永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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