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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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金益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金益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金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4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及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郭金益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