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09號聲請人 吳小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0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2000│││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