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劉秋霞 被告 張永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鄭仲勝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劉秋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雷淑雯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彭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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