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97年度簡上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