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7號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度訴字第767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9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