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3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菊仟代專業制服有限公司、甲○○、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401元(計算式:151,401+280,000+465,000+295,000+449,000=1,640,401),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