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2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壬○○○○○○、癸○○、丁○○、丙○○、辛○○、戊○○、庚○○、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318,96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5,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4,6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8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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