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87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佰陸拾參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