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00號聲請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戊○○相對人丁○○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丁○○、丙○○所有各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丁○○、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5月8日起至民國90年5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8年1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88年2月15日止,屆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屆期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
四、惟相對人戊○○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0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681│旱│447.99│全部│丁○○│├──┼───┼────┼────┼──┼─┼────┼──┼───┤│002│臺南縣│永康市○○○段│682│旱│46.78│全部│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