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0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五五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受刑人上開刑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同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