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三二五號刑事簡易判決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三二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八月九日確定。茲因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六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