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全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五號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