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簡字第505號
原 告 王仁賢 即日元冷氣公司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95年6月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9月22日向原告定作裝設冷
氣工程,共計新台幣(下同)150,000元,約定完工驗收後
即付款,惟經催繳後仍拒付款,爰起訴請求判處如主文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固書一份、工程估價合
約單一份,而被告於該合約單上亦已簽有驗收9/22日等字樣
,顯見原告已經完成承攬工程,被告自有付款義務且已屆期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足認原告主張為真正,原告依承
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款項以及自應給
付承攬報酬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