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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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交付子女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離婚後交付子女事件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查本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確定裁定係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高孟焄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