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甲○○
Jeffrey乙○○LauraS共同代理人 史可堯
TedSki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丁○○、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法官曾煌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