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7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被告 陳麗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2,81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