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56號上訴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心鵬 視同上訴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啓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忠誠 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奕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范明達
法官潘曉玫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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