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非調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294號聲請人 莊慶存 代理人 吳姿璉 律師(法扶扶助)相對人 莊閔堯 上列聲請人莊慶存與相對人莊閔堯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6,500元至聲請人死亡時止,而聲請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聲請時為77歲。依107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1.80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以聲請人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80,000元(=26,500×12×1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