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47號抗告人 許文蕙 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聰明 間離婚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2日108年度家聲字第47號所為准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蔡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