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58號原告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原告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純萍 被告 葉文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萬8,745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7,3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萬6,327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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