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6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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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6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6533號異議人甲○○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98年2月6日寄存送達於異議人通訊地台北縣樹林市○○街○○○號3樓之7之自治或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支付命令之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即異議人已於98年2月16日收受該通知,然本件異議於98年3月26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