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煙毒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年六月九日、八月九日、十月九日起各延長羈押一次,茲甲○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當庭宣示自九十年十二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趙子榮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