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澎生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三個月羈押期間前,經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延長羈押期間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
二、查被告甲○○經本院依共同殺人,累犯,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尚未確定),茲經訊問後,本院以被告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定後之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