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莊松泉法官林永村法官林揚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盧聰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