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蔣家財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贓物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95年5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於96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法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7月3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60024168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7年3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7年3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台灣台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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