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41號聲請人佶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居明 相對人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銓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大里內新郵局第三二四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相對人營業地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地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給付買賣價金等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營業地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地確分別設於臺南市○○區○○路○號及臺南市○區○○路○○○巷○○號,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遷移不明」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復經本院函請警方派員查訪,據表示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已無營運且廢棄陳舊不堪,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並未居住於該戶籍地內,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