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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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雨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東利 相對人即債務人 侯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