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丁○○
庚○○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 律師
廖大鵬 律師 蔡岳龍 律師被告甲○○住
丙○○住乙○○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
蔡惠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