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三六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庚○○戊○○丁○○己○○癸○○乙○○甲○○辛○○法定代理人 楊寶珠 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 黃妤良 法定代理人 張清榮 上訴人丙○○
壬○○子○○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寅○、丑○○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訴訟及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仟叁佰陸拾伍萬零柒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叁萬陸仟伍佰零捌元,第二審裁判費叁拾伍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貳仟叁佰柒拾柒元及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肆仟壹佰叁拾壹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均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上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則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黃美玉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627平方公尺Ⅹ67928元/平方公尺Ⅹ5553/10000=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說明:
一、請求面積:六百二十七平方公尺(385平方公尺+242平方公尺=627平方公尺)
二、公告現值:每一平方公尺陸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
三、應有部分總計:一萬分之五千五百五十三(307/10000+307/10000+278/10000+278/10000+278/10000+556/10000+554/10000+278/10000+289/10000+289/10000+721/10000+307/10000+307/10000+307/10000+497/10000=555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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