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