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一七八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四十右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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