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更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基地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基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沈建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