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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