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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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犯罪事實如下:被告甲○○所竊得之草魚切片三盒市價值新臺幣一百六十八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嶽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捷音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月日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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