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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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上訴人即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1年重訴字第76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捌佰柒拾陸萬壹仟叁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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