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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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寶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