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懷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懷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檸檬茶包陸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檸檬茶包6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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