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賠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36號原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2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雖原告於102年5月3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2年5月13日以102年度救字第106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17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並因原告未於法定期間聲明不服而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