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8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雀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8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10號、105年度訴字第353號、106年度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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