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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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6號聲請人 楊白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網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四二二八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
7年度訴字第422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第一審歷次法庭錄音光碟,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均為臺北地院,且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裁定移送臺北地院。至聲請人另聲請交付本院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則由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