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384號上訴人 楊欽明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上訴人 楊欽文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
黃文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分割兩造被繼承人 楊彩雲 遺產部分廢棄」。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九項關於「第85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賴劍毅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