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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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欣宏 選任辯護人 丁聖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記載:「柯欣宏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應更正為:「柯欣宏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